关于拟确定阮金玲等89户缴款单位、企业为我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责任主体已灭失对象的公示
根据云浮市财政局、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云浮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落实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财综〔2018〕81号)第一(五)项规定,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的矿山企业,原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连同产生的利息经公示后一并缴入国库,由矿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用于辖区内废弃矿山或政策指令性关闭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现结合我区实际,拟确定阮金玲等89户缴款单位、企业为我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主体已灭失对象,公示名单见附表,征求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可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云浮市云安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提出。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倡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本单位印章。
联系电话:0766-8638708
地址:云安区白沙塘行政区
邮编:527599
附表: 公示名单.docx
云浮市云安区自然资源局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