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控告申诉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院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提高办理信访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强化内部监督和制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争议矛盾实质性化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检察机关办理群众来信来访有关工作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群众来访、举报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以及群众通过来信、网络、传真、电话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控告、申诉、举报和建议,由第三检察部负责统一接待和受理。
本院领导和其他内设机构接到的来信来访,除涉及本院业务部门正在办理的案件等特殊情况外,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第三检察部处理。
群众来访接待工作应由本院检察人员在接待室进行。信访办理程序主要包括接待(访)、登记、分流、答复等流程。
第二条 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件件回复,准确分流;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依法受理,及时办理;
第三条 设立由检察长和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领导。负责办理的部门应当与本院第三检察部加强沟通和协调。
第四条 第三检察部应对群众来信来访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发现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热点问题,掌握社情民意,预判信访风险,信访案件分流处理前报送检察长决定并督办。
第五条 第三检察部应当建立群众信访工作台账,载明信访来源、信访人、主要诉求、分流情况、实行7日内程序性答复情况、3个月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情况等内容。
第六条 信访工作实行首办、包办责任制。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案件,按照职能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办理。信访案件由第三检察部提出拟办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对重大敏感的信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制度,由各业务分管检察长负责轮案、包案清理,实行包办领导责任。
第二章 信访案件的受理、分流
第七条 第三检察部根据群众来信事项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报检察长决定;
(二)属于本院管辖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对来信人身份信息等进行必要的核实与确认后,按照职责分工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或者直接办理;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列出需要补充的材料清单,告知来信人予以补充,待材料齐备后移送或者直接办理;
(三)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
(四)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移送同级其他机关或者信访部门处理;
(五)内容不清、诉求不明且无法回复或者移送的,作存查处理。
第八条 群众来信事项涉及检察业务工作的,由相应内设业务部门办理;涉及案件查询管理和法律政策问题的,由第三检察部办理;涉及检察政治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的,由政治部办理;群众来信反映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移送政治部和机关纪委办理。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检察长指定承办部门。
第九条 建立审查分流制,避免“程序空转”,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案件,第三检察部应根据来信来访的具体内容和本院内设机构的职能分工,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流处理。信访案件的分流处理应当经第三检察部的分管检察长审批后再分流至各业务部门办理;重大、疑难、敏感、有较大社会影响或长期多头访、越级访、重复访的信访案件须经检察长阅批后轮案分流到各业务分管检察长包案办理,实行面对面约谈来信来访人,并负责释法说理、矛盾化解及后续稳控落实工作。
第三章 信访案件的办理、答复
第十条 第三检察部负责统一接收、回复、移送、交办群众来信,并对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和直接办理的控告、刑事申诉案件进行答复。
分流到本院各业务部门处理的信访件,由进行实体性审查的办案组或办案部门负责答复工作,包括实体性办理结果的答复、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等工作。
所有信访案件的对外答复文书需经检察长审核后发出。
第十一条 在接收信访案件后,具体承办部门应按照繁案精办、简案快办的原则依法处理。对于诉求简单明确的,应在收到材料后十五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信访人;对于疑难复杂或重大影响的信访案件一般应在一个月内书面答复办理结果,可以采用“直接送达”或者“电话+邮寄”方式进行回复,并进行释法说理。未能回复办理结果的,应说明理由,并报分管检察长同意,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分流处理的信访案件办理过程或结果的答复应当同时书面反馈给第三检察部。
第十二条 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办理信访案件,可以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答复、检察宣告等方式,邀请人民监督员、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第三方参与,提升检察机关办案活动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促进息诉和矛盾化解。
第十三条 具体承办部门的分管检察长对疑难复杂或重大影响的信访案件采取包办责任制,对群众来信来访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案件亲自组织处置,促进信访案件实质性化解,着力解决群众来信来访的重大疑难问题。
第十四条 第三检察部应及时跟进已分流至其他部门办理的信访案件,对即将到期的进行催办;对超过办理期限未办结和回复的,应当报分管检察长,并向检察长报告。
第十五条 案件办结后,由具体承办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向信访人送达法律文书,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必要时由第三检察部根据办案部门的回复意见答复信访人。
对于上级院交办的群众来信,具体承办部门应当制作办理情况报告,报分管检察长决定,由第三检察部以本院名义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七条 信访案件的答复文书应当严格执行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规定,以规范准确、清晰通俗的语言,围绕诉求和理由、争议焦点,准确阐明事实,正确释明法理,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
第十八条 信访人不服办理结果,承办部门应当与第三检察部共同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信访人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再次来访的,原则上由承办部门做好思想疏导工作,第三检察部予以协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在群众信访处理、办理、答复过程中,对敷衍搪塞信访人,不依法及时受理、不按期办结,造成案件积压,形成重复访、越级访、非正常访,甚至引发极端事件或者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以及对存在执法错误和瑕疵拒不依法纠正、补正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办案人员和包案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列明事项,应由第三检察部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和《广东省检察机关信访案件首办责任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本院检察委员会通过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