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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关于科学管控刑事“案—件比”办案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1-08-30 10:58
来源 : 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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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科学管控刑事“案-件比”办案工作办法

 

    为全面提升刑事案件办理质效,做优刑事检察,科学管控刑事案件“案-件比”,节约诉讼资源,彰显检察担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件比”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相关要求,结合云安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一条  “案-件比”的核心要义是严格依法办案,全面依法履行刑事检察各项职能,避免办案中因工作不当导致不该有的“件”数增加,又要防止因履职不到位导致该有的监督“件”数减少,确保刑事案件“案”与“件”的比例趋于科学、合理运行区间,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二条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强化提前介入侦查工作机制认真落实《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关于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实施办法》,提升检察官履职效能,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探索常见类案证据标准,通过定期通报、调研检查等方式,推动典型问题、类型化问题有效解决,及时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确保在源头上提高案件质量。

第三条  严格把控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适用。对确需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与侦查机关提前沟通,依法制作清晰详实、事项具体、方向明确、有可操作性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强化引导和说理。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及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由分管副检察长审批;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第四条  严格落实批捕、起诉环节证据质量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作要求,对批捕环节已提出补证要求的案件,审查起诉时可以重点围绕补证情况进行审查。证据仍然欠缺的,应当及时提出补证要求,或者依法自行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予以配合。

第五条  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难案专办”。深化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由第三检察部通过受理案件数据的案由、涉案人员等类别甄别适用的办理程序,适时提醒各办案组实行简案快办,适用速裁、简易程序等办案方式,减少办案环节。

第六条  加强沟通协调,履行刑事主导责任,全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减少对抗、简化程序。提高速裁和简易程序适用率,减少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件”数。符合速裁程序的,应在十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决定,对可能判决超过一年的可以分别延长至十五日;符合简易程序的,应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决定。

第七条  加大释法说理力度,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把释法说理贯穿办案全过程。作出不捕、不诉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侦查机关意见,并大力推行公开听证;作出不捕、不诉决定时,应当向侦查机关书面说明理由,降低不捕不诉复议复核“件”数。通过透彻释法和充分说理,做好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矛盾化解工作,减少因政策不明、认识理解有误等原因导致的涉检信访案件,做到案结事了,减少不必要的上诉、申诉等“件”数。

第八条  第三检察部通过专项评查和数据研判相结合,强化对“案-件比”日常监控。对影响“件”的业务活动逐一剖析,深入查找影响“案-件比”的数据指标,及时汇报及通报,切实采取改进措施,发挥业绩、业务考评指标的“风向标”、“指挥棒”作用。

第九条  本办法自本院检察委员会通过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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