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拆除公告
云国土规划强拆公字〔2018〕第445303-002号
叶伟斌、叶国雄非法占用云安区石城镇根围村委根竹围村227.92平方米集体土地建房一案,经本机关立案调查,其违法占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我局于2015年11月5日对当事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县国资(监察)决定[2015] 857号,责令叶伟斌、叶国雄自行拆除上述位置的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和设施,并于2015年11月25日对当事人送到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云安国土执法催告字[2015]第10号,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叶伟斌 、叶国雄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公告,限叶伟斌、叶国雄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上述地点的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和设施。如叶伟斌、叶国雄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行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