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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发证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 : 2018-03-09 10:55
来源 : 云安区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云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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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标准 (事项编码:00717257701002950024445323)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发证办事指南

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云安分局     2018-03-07发布     2018-03-07实施

一、受理范围

1.采矿权申请人。

2.(一)采矿权新立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符合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

2.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山地质勘查报告;

3.有经登记机关核准的矿区范围,而且矿区范围无争议;

4.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5.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经审查批准备案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开发利用方案;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开发利用方案;

6.矿山规模达到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要求;

7.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环境保护措施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8.已按规定要求签订了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

9.采矿权取得方式符合有关规定;

10.申请材料齐全、规范。

(二)采矿权延续登记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

2.矿产资源储量能满足继续采矿要求;

3.采矿权属无争议;

4.采矿权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采矿权人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已按规定要求履行了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责任。

5.申请材料齐全、规范。

(三)采矿权变更登记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2.变更理由充分,符合采矿权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采矿权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采矿权人义务,按照国家规定已经缴纳了采矿权使4.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

5.申请材料齐全、规范。

(四)采矿权注销登记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在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提出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申请;

2.提交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3.按照规定已经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

4.申请材料齐全、规范。

二、设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2. 《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 全文条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正) 第三条、第十五条。

4.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5.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全文。

6.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点。

7.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七条。

8.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全文条款。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云安分局,分为三级,分别为省级、地市级、区(县)级。

1.权责划分()

省级负责除地热、矿泉水外的国家授权的32个矿种及其它金属矿、跨地级以上市的采矿权项目

2.权责划分()

市(地)级、县级负责其余的采矿权项目(各地市、县权限因各地实际情况不同,而稍有差异,具体权限划分请咨询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3.权责划分()

接受县级负责的采矿权项目的申请、考察、审核。

四、许可条件

1.业务情形1 : 采矿权新立登记

予以批准的条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批准

1)符合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

2)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山地质勘查报告;

3)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环境保护措施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4)已按规定要求签订了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

5)有经登记机关核准的矿区范围,而且矿区范围无争议;

6)采矿权取得方式符合探转采、协议出让、招拍挂有关规定;

7)申请材料齐全、规范;

8)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9)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经审查批准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开发利用方案;

10)矿山规模达到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要求;

2.业务情形2 : 采矿权延续登记

予以批准的条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批准

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

2)矿产资源储量能满足继续采矿要求;

3)采矿权属无争议;

4)采矿权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采矿权人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已按规定要求履行了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责任;

5)申请材料齐全、规范。

3.业务情形3 : 采矿权变更登记

予以批准的条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批准

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2)变更理由充分,符合采矿权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采矿权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采矿权人义务,按照国家规定已经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

4)申请材料齐全、规范。

4.业务情形4 : 采矿权注销登记

予以批准的条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予以批准。

1)在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提出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申请;

2)提交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3)按照规定已经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

4)申请材料齐全、规范。

五、申请材料

以下申请资料除已经列明份数的、以及要求采矿许可证原证和电子报盘光盘的情况外,其余一式4份,需要采矿许可证原证的另加复印件3份;要求核对原件的,在递交纸质申请资料时进行核对

1:采矿权新立的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4

0

纸质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与矿区范围图

110000地形地质图为底图

1

4

纸质

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

资金、设备及技术人员明细材料

1

4

纸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核对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1

4

纸质

储量报告(地质勘查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1

4

纸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审查意见

1

4

纸质

土地复垦方案及其审查意见(指固体矿产)

指固体矿产

1

4

纸质

采矿权新立登记审批业务子系统报盘光盘

0

4

电子化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划定矿区范围时未提供或有变动的

1

4

纸质

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或地热及矿泉水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一式六份

1

6

纸质

林业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指石矿粘土矿占用林地情况)

指石矿粘土矿占用林地情况

1

4

纸质

取水许可证复印件(指地热、矿泉水)

指地热、矿泉水

1

4

纸质

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合同书及缴存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1

4

纸质

采矿权评估报告书(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的)

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的

1

4

纸质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

1

4

纸质

水利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1

4

纸质

外资批准证书复印件

指“三资”企业,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1

4

纸质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

1

4

纸质

2:采矿权延续登记的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土地复垦方案及其审查意见(指原未编制方案的矿山)

0

4

纸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审查意见(指原未编制方案的矿山)

0

4

纸质

采矿权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指需缴纳采矿权价款的)

0

4

纸质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

4

纸质

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0

6

纸质

储量核实报告及其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或矿山储量年报及审核意见)

0

4

纸质

缴费证明(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复印件

0

4

纸质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0

4

纸质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0

4

纸质

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业务子系统报盘光盘

0

4

电子化

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合同书及缴存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1

4

纸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核对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0

4

纸质

3:采矿权变更登记—变更开采方式的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业务子系统报盘光盘

0

4

纸质

采矿许可证或者划定矿区批复复印件

1

4

纸质

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合同书及缴存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1

4

纸质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

1

4

纸质

水利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1

4

纸质

土地复垦方案及其评审意见(指固体矿产)

1

4

纸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审查意见

1

4

纸质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

1

4

纸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核对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1

4

纸质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0

4

纸质

4:采矿权变更登记—变更开采范围的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林业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指石矿粘土矿占用林地情况)

指石矿粘土矿占用林地情况

1

4

纸质

补充勘查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1

4

纸质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1

4

纸质

采矿权评估报告(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的)

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的

1

4

纸质

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业务子系统报盘光盘

0

4

电子化

采矿许可证或者划定矿区批复复印件

1

4

纸质

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合同书及缴存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1

4

纸质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

指扩大矿区范围的

1

4

纸质

水利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指扩大矿区范围的

1

4

纸质

土地复垦方案及其评审意见(指固体矿产)

指扩大矿区范围的固体矿产

1

4

纸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审查意见

指扩大矿区范围的

1

4

纸质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

1

4

纸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核对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1

4

纸质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0

4

纸质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与矿区范围图

110000地形地质图为底图

1

4

纸质

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1

6

纸质

5:采矿权变更登记—变更开采矿种的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业务子系统报盘光盘

0

4

电子化

采矿许可证或者划定矿区批复复印件

1

4

纸质

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合同书及缴存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1

4

纸质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

1

4

纸质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

1

4

纸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核对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1

4

纸质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0

4

纸质

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1

6

纸质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1

4

纸质

采矿权评估报告(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的)

1

4

纸质

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1

4

纸质

 

 

 

6:采矿权变更登记—变更企业名称的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业务子系统报盘光盘

0

4

电子化

采矿许可证或者划定矿区批复复印件

1

4

纸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核对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1

4

纸质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0

4

纸质

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证明

1

4

纸质

7: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核对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1

4

纸质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0

4

纸质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

4

纸质

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业务子系统报盘光盘

0

4

电子化

批准采矿权转让文件

1

4

纸质

8:采矿权变更登记—变更生产规模的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业务子系统报盘光盘

0

6

电子化

采矿许可证或者划定矿区批复复印件

1

4

纸质

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合同书及缴存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1

4

纸质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

指扩大生产规模的

1

4

纸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审查意见

1

4

纸质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

1

4

纸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核对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1

4

纸质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0

4

纸质

9: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的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审批业务子系统报盘光盘

0

4

电子化

土地复垦、环保、安全、水土保持等遗留问题处置方案

0

4

纸质

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1

6

纸质

关闭矿山储量报告和评审备案证明

1

4

纸质

关闭矿山决定或批准书

0

4

纸质

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0

4

纸质

缴费证明(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1

4

纸质

采矿许可证或者划定矿区批复复印件

1

4

纸质

六、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工作日。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受理决定。

法定办理时限:40工作日。国务院第241号令第六条规定的办事时限为40日内完成,根据《关于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中初审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507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第十九条规定,调查函的回复意见的期限为20个工作日,两项时间相加,应大于60个自然日。因此,将该事项法定期限定为60个自然日。

承诺办理时限:12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许可收费

收费环节:证件送达前。。

缴费地点: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云安分局财务室。

缴费时间:收取采矿许可证时。

缴费方式:银行转账,

收费项目1:采矿权价款。

收费标准:按出让合同缴纳。

收费减免情形:无。

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收费项目2:采矿权使用费。

收费标准:按矿区范围面积征收,1000/平方公里每年。矿区面积尾数小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收费减免情形:无。

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收费项目3:采矿登记费。

收费标准:小型矿山200元;中型矿山300元;大型矿山500元。

收费减免情形:无。

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八、许可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申请材料”的要求。

3)窗口提交申请的,在递交书面申报材料前,申请人宜先登录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材料,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的预受理号到受理大厅办理。

4)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窗口提交申请后,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没有被当场受理的,可取得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2、受理

1)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受理其申请;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审查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4、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查询方式与申请方式一致。

5、获取办理结果

经实施机关审查通过并予以许可的,采矿权准予登记并颁发出让合同。

经实施机关审查,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

本行政许可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两种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申请材料”的要求。

3)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直接登录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材料。

4)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接收到实施机关告知的申请编号及收件凭证获取方式。

2、受理

1)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受理其申请;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审查要求做好配合工作。

4、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查询方式与申请方式一致。

5、获取办理结果

经实施机关审查通过并予以许可的,采矿权准予登记并颁发出让合同。

经实施机关审查,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自取。

本行政许可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

九、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名称: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云安分局地矿股

窗口地址:云安区六都镇白沙塘行政区

窗口电话:0766-8638705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许可进程查询。咨询和查询的相关信息见网址:http://gtj.yunan.gov.cn/website/newdeptemps/v4/index.jsp?topid=009002004,可电话查询(0766-8638705)或窗口查询。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相关信息见网址:http://gtj.yunan.gov.cn/website/newdeptemps/v4/index.jsp?topid=009002004,可电话投诉(0766-8638708)或窗口投诉。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部门名称: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地址:云浮市云安区区府大院内;电话:0766-8613262;网址:http://fzj.yunan.gov.cn/website/newdeptemps/v10/index.jsp?topid=009006012

行政诉讼:部门名称: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地址: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白沙塘行政区;电话:0766-8638651;网址:http://www.yaqfy.gov.cn/front/index.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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