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7-02-15 10:40 来源 : 云浮市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 12346次字号: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类型: 住房保障法规政策      加入时间:2016年10月27日      出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浮市关于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0月26日      

 

 

                     

  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抄送:各县(市、区)住房建设管理部门。

 

云浮市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改革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建立涵盖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等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打通保障房和商品房的政策通道,化解商品房库存,逐步提高货币化保障比重,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关于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建保函〔2016〕6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的住房保障货币化,是指政府通过直接提供资金补贴、贷款贴息等货币化形式,支持住房保障对象在市场上购买或租赁住房的保障模式。

第三条 住房保障货币化的保障对象是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棚户区改造对象,以及其他政策规定的保障人群。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会同市发改、财政、地税、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金融局等部门,加强对全市住房保障货币化改革的统筹协调和检查督导。

    第五条  住房保障货币化的工作原则: 

1.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改革,应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构建适合本地发展需求的住房保障体系,不搞一刀切。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的地方,应积极采用货币化保障方式,支持住房保障对象在市场上租赁或购买住房;

    2.地方主导,量力而为。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改革,应当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地根据自身的土地储备、财政实力等基本情况,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基本公共服务供应能力等,合理确定货币化保障的保障方式、保障对象、保障规模和保障标准,优化实物保障和货币化保障的配比关系,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3.规范有序,科学推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改革,要结合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新区开发、城市更新等建设实际,合理安排住房保障货币化改革进度,增加群众居住选择权。      

第六条  完善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机制。

在实物保障的基础上,完善货币化保障方式,通过向保障对象发放租金补贴、长期租赁等形式,增强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租金支付能力。具体包括:

1.直接发放租金补贴。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自行到市场上租住符合条件的住房,并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分档补贴的原则给予租金补贴。租金补贴以现金的形式直接发放给保障对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租赁合同将市场房源纳入保障性住房房源进行统计备案。

2.长期租赁。鼓励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代理经租社会闲置存量住房用作公共租赁住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住房租赁机构团租房屋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并直接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也可直接与业主签订长期租赁合同租用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

第七条 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模式。

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政府可通过提高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协助群众购买安置住房、优先安排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解决住房问题,进一步提高货币化安置的比例。2016—2018年,全市计划完成棚户区改造3000户,其中通过货币化安置约1600户。

1.设定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实施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居民给予房屋评估价格10%—20%的奖励。商品住房库存规模较大、去库存周期较长的地方,按照原则上不低于50%的比例确定本地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目标。

2.协助群众购买安置住房。通过政府搭建信息平台、组织团购等方式,协助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家庭购买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可主动调整价格,为棚户区居民提供房源。

3.优先享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于货币补偿后仍无力购买普通商品房、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棚户区居民,可优先安排入住已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或享有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第八条  优化高层次人才住房货币化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以货币保障为主、实物配置为辅,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机制。各地根据人才需求类型和层次的不同,优先采用购房补贴、贷款贴息、租房补贴等多种货币化保障方式,解决高层次人才的住房问题。         

第九条 各地通过货币化保障的户数可按规定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口径。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所需资金可从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相应政策享受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补助及相应的税费减免,国家和省下达资金时已明确用于具体项目建设的除外。

第十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所需的货币补偿款,要利用政府融资平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按照国家优惠政策,争取政策性银行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

第十一条 棚户区居民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安置住房的,可按规定享受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减免政策。

第十二条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减免政策。

第十三条 各地在制定住房保障货币化政策时,需与现有的住房保障政策相衔接。具体的保障对象、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由各县(市、区)参照自身的实际情况、经济能力和已有的住房保障标准确定。

第十四条 各地在制定住房保障货币化政策时,可根据城市规划发展要求,对在城市不同区域租住或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设定差别化的保障标准,引导人口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合理分布。

第十五条 统筹规划城镇常住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面积,完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保障。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将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货币化实施范围,并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将扩大公共租赁住房覆盖面与中小户型商品房去库存工作有机结合,逐步扩大公租房比例,引导社会形成租购并举的消费模式。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收购或长期租赁库存商品房,以公共租赁住房形式出租,成为大型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企业,有效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可适当扩大公共租赁住房面积,超过国家规定保障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收取租金。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建设单位修改设计,向市场提供更加适销对路的中小户型产品。

第十七条 各地应建立完善各类货币化住房保障模式的帮扶机制。当享有购房货币化保障的住户无法偿还购房补贴、贴息贷款,或无法继续偿还购房按揭贷款时,可通过房屋转让、政府回购等方式,帮扶受保障的家庭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明确职责分工,层层落实责任,确保住房保障货币化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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