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

发布时间 : 2016-12-16 15:19 来源 : 云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 13019次字号:

广东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就业特困群体就业再就业,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就业难问题,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发 [2002] 15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 [2004] 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零就业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有本省城镇户籍、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以下统称“零就业家庭”中的下岗失业成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家庭:

(一)所有家庭成员无1人就业的;

(二)家庭成员虽已有人就业,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第三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和管理

 

    第四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家庭,按照自愿的原则,可申请“零就业家庭”登记。具体程序是:

   (一)由家庭成员中持有失业或下岗证明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填报《“零就业家庭”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社会保障手册和下岗失业的有效证明,其中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并年审的《失业证》。

    2、家庭中进入劳动年龄段的其他成员未就业的凭证;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凭证。

(二)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为3天),并在《“零就业家庭”申请登记表》加具审核意见和盖章后,报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

   (三)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接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认定,签发《“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交由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

    第五条  《“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是“零就业家庭”的凭证。“零就业家庭”中的下岗失业成员应凭该手册和本人下岗失业证明享受各项就业援助优惠政策。

    第六条  “零就业家庭”援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各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事务所应对辖区内的“零就业家庭”建立台帐,指定专人负责,提供“一帮一”跟踪服务,及时登记其享受援助政策及再就业情况。

    第七条  “零就业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收回并注销其《“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

(一)家庭中的失业下岗成员经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本人不应聘或用人单位同意聘用但本人不愿应招而造成不就业的;

(二)在领取《“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后,家庭成员中已有1人(含1人)以上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的;

(三)所辖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连续2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

 

第三章  “零就业家庭”援助内容

 

  第八条  “零就业家庭”中的下岗失业成员,除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和各地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外,还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九条  对招用“零就业家庭”中的下岗失业成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按单位所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不超过三年)。岗位补贴标准按各地现行制定的岗位补贴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之和计发,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可采取劳务派遣组织形式将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派遣到各类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就业,并负责代缴社会保险和代发工资福利。采取这一方式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统一拨付到组织劳务派遣的机构。

第十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镇)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必须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中的下岗失业成员就业。

 第十一条  “零就业家庭”中的下岗失业成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一律取消反担保要求,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种服务性收费应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零就业家庭”中的下岗失业成员(个人不愿意应聘的除外),可享受不限次数的全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享受1次全免费的定向中级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对为“零就业家庭”中的下岗失业成员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并成功推荐就业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当地现行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给予补贴,两项补贴的申领和核拨程序按现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实行承诺服务。对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且对岗位不挑不拣的“零就业家庭”中的下岗失业成员,各级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应承诺在一个月内帮助其实现就业。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劳动力市场或就业服务大厅设立“零就业家庭”专门服务窗口,为其下岗失业成员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项目的“一站式”服务,对自谋职业和自我创业的“零就业家庭”中的下岗失业成员,要从组织创业培训、落实小额贷款及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等方面提供“一条龙”服务。

第十五条  “零就业家庭”中的下岗失业成员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创业扶持金等补助资金,从各级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对就业援助所需的工作经费各地要给予保障。各地可结合当地财力,制定扶持“零就业家庭”的下岗失业成员就业的补贴项目和标准,加大就业援助力度。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  2005年起,将“零就业家庭”援助工作情况作为落实就业援助政策的重要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各市“零就业家庭”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由省劳动保障厅下达;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将省下达的任务逐级下达到各县(市、区)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

第十七条  建立季度统计分析和情况通报制度。从2005年度起,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情况统计表》上报广东省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并附统计分析材料。省劳动保障厅按季度通报各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情况统计表》,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各市也要相应建立通报制度。

 

第五章   

 

    第十八条  《“零就业家庭”申请登记表》(附件一)、《“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附件二)和《“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情况统计表》(附件三)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样式,各地级以上市负责印制。印制费用列入市级再就业资金预算。

    第十九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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