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的有关规定,已完成云安县2016年第一批采矿权采矿权评估项目(云安县同合石业有限公司榕树坑昌宏石场延续登记)的评估工作,现予以公示。
云安县同合石业有限公司榕树坑昌宏石场
水泥用石灰岩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摘要
吉大地采评报字[2016]第048号
评估机构:吉林大地矿业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委托人: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云安分局
评估对象:云安县同合石业有限公司榕树坑昌宏石场水泥用石灰岩矿采矿权
评估目的:采矿权出让
评估基准日:2016年3月31日
评估方法:收入权益法
评估结果:经评估人员现场调查和当地市场分析,按照采矿权评估的原则和程序,选取适当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参数,经过认真估算,确定“云安县同合石业有限公司榕树坑昌宏石场水泥用石灰岩矿采矿权(服务年限3年9个月,拟动用可采储量94.61万吨)”,评估价值为60.65万元,大写人民币陆拾万陆仟伍佰元整。
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本次出让的可采储量为62.49万吨,出让部分可采储量占实际可采储量的比例为66.05%(62.49/94.61),则委托出让部分资源储量的价值为人民币40.06万元(60.65×66.05%),大写:肆拾万零陆佰元整。
评估结论使用的有效期为一年,即从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超过一年此评估结果无效,需重新进行评估。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及报送有关主管机关审查而作。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或公开。除依据法律须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重要提示:
以上内容摘自云安县同合石业有限公司榕树坑昌宏石场水泥用石灰岩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该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全文。
法 定 代 表 人:乔鸿雁
项 目 负 责 人:王颖林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乔宏伟
吉林大地矿业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以上采矿权评估报告公示时间:2016年7月14日-2016年7月24日,如有异议,请及时来信与云安县国土资源局地矿股联系。
联系地址:云安县白沙塘行政区
邮政编码:527500
传真号码:0766-8638711
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云安分局
2016年7月14日
附件: 评估报告公示公众意见表
评估报告公示公众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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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示报告相应矿业权的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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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报告的具体意见,请诸条列述,准确表达:(详细内容可另附页)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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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意见的依据,请诸项列述,准确表达:(需逐件附文字材料) 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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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上述意见不存在恶意,本人对可能的后果负责。 意见人个人签名 意见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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