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责任,形成我市国土规划信访工作齐抓共管新格局,维护国土规划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信访规定》和《广东省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短信、走访等形式,向本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国土规划部门处理的活动。
由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部门转办的属于我市国土规划部门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 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首办责任制和转办制度,凡是涉及本级部门审批办理的信访事项,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由本级办文部门拟定首办部门;凡是信访人越级上访的直接由接访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下级国土规划部门办理。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成立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信访工作。由局长任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执法监察支队,负责开展信访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分管信访的局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执法支队分管信访的副支队长兼任,局机关各科室要指定一名信访联络员(原则上要求副科以上干部作为联络员),执法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和各科室联络员为成员。
第五条 各级国土规划部门应单独或合并设置信访工作机构,落实专职或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实行信访工作联络员制度,各级国土规划部门要指定一名信访联络员(原则上要求正股级以上干部作为联络员)报市局执法监察支队备案。
第六条 各级国土规划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或发布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
第七条 依据“三定”方案,对于应当由本级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由局各科室根据各自职能及业务类型具体办理相关信访事项:
执法监察支队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和做好信访事项受理、登记、分流归口等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做好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二)负责来信、来访、来电、网上投诉的受理、登记、分流等工作;
(三)对重点信访问题提请领导包案或转有关科室办理;
(四)做好信访案件案情报送、复查及复核等工作;
(五)统一管理信访档案资料,提供信访案件查询、统计服务;
(六)开展信访总结、分析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涉及业务性较强的案件,由局有关科室牵头办理,具体分工为:
(一)涉及市中心城区征地问题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牵头办理;
(二)涉及市中心城区以外地区征地及补偿争议、留用地等信访问题,由耕保用地科负责牵头办理;
(三)涉及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等信访问题,由耕保用地科负责牵头办理;
(四)涉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监督管理、权属争议、宅基地等信访问题,由规划地籍科负责牵头办理;
(五)涉及采矿权、探矿权矛盾纠纷、地质灾害防治等信访问题,由地矿科负责牵头办理;
(六)涉及国土规划违法违规行为等信访问题,由执法监察支队负责牵头办理;
(七)涉及中心城区三旧改造的信访问题,由局三旧办负责牵头办理;
(八)涉及规划设计条件、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事项等由规划地籍科负责牵头办理;
(九)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验收等,由建设村镇科负责牵头办理;
(十)涉及我局管辖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信访问题,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牵头办理。
(十一)涉及涉法涉诉的,涉及行政听证、行政复议的信访问题,由法规科负责牵头办理。
对责任分工不明确或有争议的,由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指定牵头办理科室。
第八条 局成立处置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信访的局领导为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信访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处置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应急组织。处置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应急组织认为必要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面,防止事态扩大。
第九条 各级国土规划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局领导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国土规划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十条 各级国土规划部门应当建立局领导接待日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24小时信访值班制度,正常上班期间的值班室设在执法监察支队,其余时间的值班设在局值班室。
第十二条 实行定期和集中排查制度。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上访苗头和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在重要节日、重要时段、重大敏感时期,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排查和集中排查,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社会矛盾纠纷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国土规划信访领导包案制度。对排查出来有进京访、到省集体访、到市政府集体访,以及影响较大的历史积案,实施领导包案制度。包案领导应组织业务科室就信访案件按要求专题接访、下访,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并组织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 接访、登记和受理
第十四条 来信、来访、电话、网上咨询投诉受理:
(一)来信受理。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短信及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转办的国土规划类信访案件,统一由局办公室收文登记,按流程办理。
(二)来访受理。凡群众个人或集体来访反映问题,统一安排到局信访接待室接访。对不属于本单位业务范围的来访,应耐心为其指明受理部门。单位或个人申请业务办理、咨询政策法规、业务规程的,指引其到相关业务科室咨询、办理。对属于权益纠纷的案件,尽可能指导其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
(三)来电受理。凡来电投诉的,接听人员要认真做好详细记录。举报人举报完毕后,接听人应将其举报内容复述一遍进行核对,经整理后及时报送呈批,转相关科室或属地责任部门办理。
(四)网上咨询投诉受理。市电子政务系统网上咨询投诉平台、省厅网上信访大厅、省厅“民声热线”投诉平台受理的国土规划信访案件,统一由市局执法监察支队受理,由局办公室收文登记拟定首办责任部门,送局领导审阅并处理。
第十五条 对群众初次来访,由执法监察支队安排人员接待,如涉及业务性、政策性较强的信访事项,相关业务科室应按接访人的请求派员接访。对重访、缠访、闹访、群体性上访等,超过半小时以上的由执法监察支队上报局分管领导或由局办公室协调通知相关业务科室派员接访,进行专业的解释和答复;对于领导包案的上访,由执法监察支队上报局分管领导或由局办公室协调通知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接访,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应将接访情况向包案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 各级国土规划部门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区分情况由相关单位或科室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以书面方式或者信访人提供的其他联系方式告知信访人。
第四章 办理和答复
第十七条 国土规划信访事项一般由信访人反映问题的发生地的国土规划部门受理,并作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第十八条 国土规划部门首办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首办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办理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长理由。所反映问题只涉及单一部门(科室)业务的,由办理科室办理后,拟文呈批答复;信访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科室)的,分别书面出具意见后,由执法监察支队负责汇总,拟文呈批后回复。
第十九条 对依法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制度,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制度的,予以支持,并协调有关部门或单位执行;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制度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信访人就该信访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其他行政处理的,有关部门已经受理的,可以直接终止办理。
第五章 复查和复核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复查。
收到复查请求的国土规划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制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对国土规划部门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国土规划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二十三条 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复查、复核请求,由执法监察支队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答复申请人。对信访人申请以及市人民政府信访主管部门交办的复查、复核事项,由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会办的业务科室,由会办业务科室出具复查、复核的书面意见,执法监察支队汇总,拟文呈批后答复。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工作由法规信访科负责组织,有关业务科室配合。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对通过建立和完善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带有普遍性信访矛盾的科室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信访事项积极调处、及时化解矛盾的科室及个人,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被省、市通报的影响我局年度考核的,依照《信访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广东省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制度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的工作职责;
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完全履行职责或不依照制度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市国土规划部门定期对县(市、区)国土规划部门的信访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云浮市国土资源局信访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首办责任制
信访问题分类处理表
2.相关文书格式
附件2:
群众来访登记表
来访日期: 年 月 日 来访人数: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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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访 反 映 的 主 要 问 题 及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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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理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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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领 导 批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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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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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访人:
《群众来访登记表》使用说明
一、根据《信访条例》规定,群众来访必须进行登记。
二、工作人员应将《群众来访登记表》发给来访人填写,并核对其身份,同一信访事项上访的,只填写一张表,但要将所有来访人的姓名填上,填好后由工作人员收回,并安排接访顺序。
三、集体上访的要选派5名代表反映情况,选定一人进行登记,并将5名代表的姓名都填上,同一批集体上访只填一张表,同一信访事项上访的,只填一张表。
四、来访人交来信访材料的,应在登记表中注明上访材料的处理情况。
五、《群众来访登记表》应由接访工作人员签名。
群众来访人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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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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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表
申 请 人 信 息 |
公 民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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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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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市 县(区) 镇(街) 村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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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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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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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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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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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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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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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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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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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书 |
类别 |
复查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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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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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办理(复查)机关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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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办理(复查)意见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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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办理(复查)意见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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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原办理(复查)意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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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的 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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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核)的 请求、事实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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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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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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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来电登记表
来电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姓名 |
性别 |
单位或住址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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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电 反 映 的 主 要 问 题 及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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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理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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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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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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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国土规划信访事项转办单(存根)
云国土规划信转字〔20 〕第 号
:
现转去群众信访材料 件,请按下列第 项意见处理:
1、请调查处理,并将结果于 年 月 日前函告我局,同时告知或答复信访人。
2、请阅处,并视具体情况告知或答复信访人,
3、请酌情处理。
信访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性质: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8936373 传真:8936623
(凡属揭发检举信,请注意为实名举报人保密;勿转当事人及其单位)
…………………………………………………………………
云浮市国土规划信访事项转办单
云国土规划信转字〔20 〕第 号
:
现转去群众信访材料 件,请按下列第 项意见处理:
1、请调查处理,并将结果于 年 月 日前函告我局,同时告知或答复信访人。
2、请阅处,并视具体情况告知或答复信访人。
3、请酌情处理。
年 月 日
(信访专用章)
联系电话:8936373 传真:8936623
(凡属揭发检举信,请注意为实名举报人保密;勿转当事人及其单位)
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信访事项介绍信(存根)
云国土规划访字(20 )第 号
:
来我局上访反映
的信访事项,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请你单位予以接谈处理。
年 月 日
…………………………………………………………………
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信访事项介绍信
云国土规划访字(20 )第 号
:
来我局上访反映
的信访事项,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请你单位予以接谈处理。
年 月 日
(信访专用章)
(注:此介绍信5日内有效,拆封、复印或涂改无效)
信访事项告知书
云国土规划信告字〔 〕第 号
(信访人姓名或名称):
您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的
信访事项,经研究,我局认为,上述事项属于
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第 条和《广东省信访条例》第 条的规定,请向
提出。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印章或者信访专用章)
信访事项交办书
云国土规划信交字〔 〕第 号
:
我局于 年 月 日收到(信访人姓名或名称) 反映的 信访事项,经研究,我们认为,上述事项属于情况重大、复杂,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和《广东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现交由你局办理,请你局在 天内,向我局提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信访事项办结报告》,反馈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关材料一并转去,请查收。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印章或者信访专用章)
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
云国土规划信受字〔 〕第 号
(信访人姓名或名称):
您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信访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现予受理。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将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您出具答复意见,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印章或者信访专用章)
信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云国土规划信不受字〔 〕第 号
(信访人姓名或名称):
您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的
信访事项,经研究,我局认为,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理由) 。根据《信访条例》第 条和《广东省信访条例》第 条第 款的规定,不予受理。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印章)
信访事项不再受理通知书
云国土规划信不再字〔 〕第 号
(信访人姓名或名称) :
您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的
信访事项,经研究,我局认为, 。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和《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不再受理。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印章)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云国土规划信处字〔 〕第 号
(信访人姓名或名称):
您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的
信访事项,我局已经处理完毕。现答复如下:
一、
二、
三、
综上,我局认为 。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如对本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 申请复查。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印章)
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云国土规划信查字〔 〕第 号
(信访人姓名或名称):
你们于 年 月 日因不服 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XX文号),向我局提出复核查申请。经复查,意见如下:
一、
二、
三、
综上,我局认为 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XX文号) 。(复查的结论意见)
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如对本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 请求复核。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印章)
抄送:XX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