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安县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云安县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业经县政府四届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云安县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土地管理,、盘活城市建设用地存量,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省政府《关于加强非农业建设闲置土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用地,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㈠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
㈡建设用地通水、通电和地面平整工程完成后,终止建设满1年的;
㈢城区范围内,房屋拆迁公告之后,其土地使用者未按公告规定时间实施拆迁工作满1年的;地上建筑物已拆平或部分拆平,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1年未动工开发的;
㈣已动工开发的面积占该宗地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1/3或者投资额占总投资不足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尚未动工开发的部分认定为闲置土地;
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让合同或批准用地文件未规定动工建设日期的,以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批准用地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年为动工建设日期。
第三条 闲置土地的处理
㈠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可以由原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征收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原建设用地由县政府收回,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原出让地价补偿;连续3年未使用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
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除按本条第(三)款处理外,对原建设用地由县政府收回,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原出让地价补偿;连续3年未使用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㈢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但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准备就绪,资金落实,已基本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并明确开发建设期限的,经批准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属于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可延长土地开发建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继续征收土地闲置费。
属于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部分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则按已交纳的金额重新核定土地使用面积或另外调剂安排,并按核定面积一次性延长土地使用开发建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继续征收土地闲置费;多余部分则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核定的土地使用面积办理变更登记。
㈣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
㈤对闲置土地被依法设立抵押权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和抵押权人协商并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收回的闲置土地的使用权进行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收入扣除有关成本、税费后,优先用于偿付抵押权人的债权;
㈥对已被法院查封的闲置土地,由县人民政府函告法院在处理该原土地使用权时,必须缴清土地闲置费。
第四条 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
㈠房地产开发用地每年按该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征收;
㈡一般建设用地每年按该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5%征收;
㈢基础设施用地每年按该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征收;
闲置费按月计费,按季缴交,季后10日内为缴费时间,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认定为闲置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每一个闲置地权利人逐一发出《处置闲置土地告知书》;属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发《征收土地闲置费通知》;属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第六条 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采取以下方式利用:
㈠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
㈡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安排建设项目或其他临时用途;
㈢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可以组织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可采取绿地等方式作为县人民政府土地储备。
第七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的基础上,查清闲置土地位置,面积等情况,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监督跟踪利用情况。
第八条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重新颁发土地证书。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