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部门文件 >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
发布时间 : 2015-07-08 00:00
来源 : 云安区国土资源局
浏览次数 : 2744 【字体:
背景颜色:
分享到:

201556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土资源部对2013年以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等重点改革涉及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国土资源部决定: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项。 
  二、删去《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六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删去第七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删去第八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三、删去《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五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四、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五、将《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名录由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拟定,由国土资源部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5.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doc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doc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doc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doc

5.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doc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
分享到:
相关文章
版权所有(c)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 ,未经许可 不得擅自复制、镜象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 云浮市云安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云安区国土资源局 制作和维护   
ICP备案: 粤ICP备10002912号-1    网站标识码:4453230007    公安备案: 粤公网安备 44538102000008号
http://dcs.conac.cn/js/20/309/1025/40704372/CA203091025407043720001.j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