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件 管 理 岗 位 职 责
一、本院案件管理部门的主要业务包括:统一受理、分配、送达案件;统一赃证款物管理;统一案件数据出入口;对办案程序进行监控与督察;为院领导和各业务部门提供办案信息参考以及为公众或律师提供案件查询和阅卷等。
二、根据工作需要,案件管理部门设收案管理、送案管理、赃证款物管理、流程监控、业务查询、组织业务考评、办案质量评查、案件信息公开等职能。各业务职责主要内容是:
(一)负责对相关案件进行受理、录入、统计、分案、卷宗领取、文书扫描等工作,并对相关案件是否符合送案标准进行审核。
(二)负责对案卷、随卷相关法律文书进行送达,并确保案件安全、及时送达目的地。
(三)负责对涉案的赃证款物进行接收、在库管理以及移送。
(四)负责案件查询及辩护律师或辩护人阅卷、约见公诉案件承办人的具体工作。
(五)负责对办案系统内各类案件的程序流转进行预警提示、跟踪监督、应用管理、权限管理等。
(六)负责对本院办理案件的统计服务,分析、指导与监督工作。
三、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严禁以权谋私,严禁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秘密以及检察工作秘密。严格遵守本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保密工作的规定。
案 件 查 询 须 知
一、本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律师或辩护人提供案件情况的查询。
二、案件查询的方式为窗口查询、网上查询和电话查询,查询者可到本院案件管理科进行咨询。
三、案件查询的范围包括本院办理依法可以公开的以下案件:
(一)审查逮捕案件、刑事立案监督案件、不捕复议案件;
(二)审查起诉案件、抗诉案件、不诉复议案件;
(三)已决定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的自侦案件;
(四)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五)申诉复查案件、刑事赔偿案件;
(六)经上级机关、本院领导决定公开的其他案件。
四、案件查询的内容包括: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案情摘要、检察环节各阶段基本信息、承办人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内容。
五、 案件查询如需限制或扩大信息内容的,须征得承办人同意,并经主管检察长审批。
六、查询者均应先到案件管理科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查询者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居住证、律师执业证书、军官证、士兵证、回乡证、护照及其他符合规定的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口本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查询者为律师的还应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函或刑事法律援助公函;
(二)被查询的案件当事人为无国籍人、外国人的,查询者还应提供中英文的授权委托书、我国使领馆的认证材料;
(三)被查询的案件当事人为单位的,查询者还应提供单位的法人委托证明;
(四)查询者资格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
在未经核实身份以前,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接受查询者任何方式提出的查询要求。
七、查询者必须严格遵守本院的办公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不要大声喧哗,未经允许不能在办公大楼内随便走动。
案 件 阅 卷 须 知
一、本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辩护律师或辩护人提供阅卷预约、纸质阅卷等服务,以保障辩护律师或辩护人阅卷权利的行使。
二、案件自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需要阅卷或会见公诉案件承办人的,可以通过本院案件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电话或网上预约,由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并进行资格审查(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介绍函及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落实阅卷的具体工作。
律师以外的辩护人需要阅卷或会见公诉案件承办人的,应当通过案件管理部门的资格审查并向公诉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公诉部门进行审查后应出具书面意见,并送交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答复申请人。
三、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接到辩护律师或辩护人约见公诉案件承办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应在三日内答复辩护律师或辩护人的约见请求,并自行安排落实会见事宜。
四、辩护律师或辩护人提出阅卷申请的,应提前预约。案件管理部门接到预约后,一般在三日内安排阅卷日期,确实不能在三日内安排的,应说明理由并约定阅卷日期。
五、辩护律师或辩护人应在指定的阅卷场所进行阅卷,案件管理部门必要时可派员在场提供相关的协助。辩护律师或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复印、拍照等方式,但必须做好保密工作。
六、辩护律师或辩护人不得涂改、加注、划线、毁损、灭失、调换、删除、剪辑、私自复制卷宗、视听资料。违反上述规定的,案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或者中止其阅卷。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处理。若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辩护律师或辩护人必须严格遵守本院的办公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不要大声喧哗,未经允许不能在办公大楼内随意走动、录音和录像。要爱护公物,注意保持环境卫生。
案 件 流 程 监 控 管 理 制 度
一、案件管理部门流程监控管理工作是指按照权限配置范围,负责对本院案件管理系统内的刑事、自侦、诉讼监督案件的程序流转进行监控、期限预警、跟踪监督、权限管理、应用管理等。
二、根据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内各类案件的预警提示,督促承办人按时办结案件。
三、对本院业务部门、案件承办人在办案流程中出现的以下行为进行监督:
(一)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内的案件超过法律规定办案时限仍未办结的;
(二)赃证款物未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程序有误的;
(三)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内的法律文书使用不当或错漏明显的;
(四)未经审批或授权将案件流程管理系统权限让与他人使用的;
(五)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内未进行相关操作导致案件流程缺失的;
(六)未按规定理由或虽按规定理由,但经查证不属实而在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内变更案件承办人的;
(七)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内未填写案件登记卡或延长审批信息导致系统显示超期的;
(八)其他违反办案程序的情况。
四、在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内发现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出现以下行为的,应督促本院业务部门、案件承办人履行相关监督职责:
(一)已批捕案件超出侦查羁押期限,公安机关既未变更强制措施或办理延长羁押审批手续,又未移送审查起诉的;
(二)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超出侦查期限公安机关未重报的;
(三)提起公诉案件,超出审判期限人民法院既未办理延长审限手续,又未开庭作出判决的。
五、发现有第三、四条规定的情形后,案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向相关业务部门或承办人了解情况,并可以视情况制作《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一式三份,主送承办的业务部门,抄送案件承办人与留底备案。
业务部门应在接到《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后三日内将查明情况书面反馈给案件管理部门。逾期回复又不作说明的或因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案件管理部门转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